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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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