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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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