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