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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