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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