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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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