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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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