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