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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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