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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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