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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