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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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