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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