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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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