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债权担保第三十条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