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