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债权担保第二十九条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