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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