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