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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