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