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债权担保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