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