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二条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