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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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