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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