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