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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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