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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