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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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