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