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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