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