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四章 计划报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三)人事部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地区、部门意见后,对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要求时间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