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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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