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