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五章 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确需调整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人事部应及时批复。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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