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