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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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