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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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