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