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