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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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