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