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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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