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