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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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