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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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