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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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