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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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