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