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