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