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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