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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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