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