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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