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监督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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