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监督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