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保障情况,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保障情况,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