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文物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

各类文物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文物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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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