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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