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九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