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