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文物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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